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醫院空氣凈化消毒
的要求(摘錄)
l 《醫院消毒衛生標準》2011年3月(修訂稿)
l 《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
l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操作技術規范》
l 《醫院隔離技術規范》
l 《醫療機構空氣凈化技術規范》
2012年1月
《醫院消毒衛生標準 》2011年3月(修訂稿)
1.1各類環境空氣、物體表面
1.1.1 菌落總數應符合表1要求
Ⅰ類環境為采用空氣潔凈技術的診療場所,分潔凈手術部和其他潔凈場所。Ⅱ類環境為非潔凈手術部(室);產房;導管室;血液病病區、燒傷病區等保護性隔離病區;重癥監護病區;新生兒室等。Ⅲ類環境為母嬰同室;消毒供應中心的檢查包裝滅菌區和無菌物品存放區;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區等。IV類環境為普通門(急)診及其檢查、治療(注射、換藥等)室;感染性疾病科門診和病區。
表1 各類環境空氣、物體表面菌落總數衛生標準
環境類別 |
空氣平均菌落數cfu/m3 |
物體表面平均菌落數 cfu/cm |
Ⅰ類環境 |
≤4.0(30min)2) ≤150 |
≤ 5.0 |
Ⅱ類環境 |
≤4.0(15min) |
≤ 5.0 |
Ⅲ類環境 |
≤4.0(5min) |
≤10.0 |
Ⅳ類環境 |
≤4.0(5min) |
≤10.0 |
注1:cfu/皿為平板暴露法,cfu/m3 為空氣采樣器法。
注2:平板暴露法檢測時的平板暴露時間。
2. 醫院消毒管理要求
2.1 建筑設計和工作流程應符合傳染病防控和醫院感染控制需要,消毒隔離設施配置應符合WS/T 311和《消毒技術規范》有關規定。
2.1.1 感染性疾病科、消毒供應中心(室)、手術部(室)、重癥監護病區、血液透析中心(室)、新生兒室、內鏡中心(室)和口腔科等重點部門的建筑布局和消毒隔離應符合相關規定。
2.1.2 潔凈場所的設計、驗收參照GB 50333 要求,竣工全性能監測應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完成。
2.1.3 Ⅱ類環境和門(急)診、病區等診療場所應按WS/T 313 要求,配置合適的手衛生設施,提供滿足需要的洗手清潔劑、手消毒劑以及干手設施等。
2.6 通風換氣和空氣消毒
2.6.1 應采用自然通風和/或機械通風保證診療場所的空氣流通和換氣次數;采用機械通風時,重癥監護病房等重點部門宜采用“頂送風、下側回風”,建立合理的氣流組織。
2.6.2 呼吸道發熱門診及其隔離留觀病室(區)、呼吸道傳染病收治病區如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在通風系統安裝空氣消毒裝置。未采用空氣潔凈技術的手術室、重癥監護病區、保護性隔離病區(如血液病病區、燒傷病區)等場所宜在通風系統安裝空氣消毒裝置。
《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
3.潔凈手術部用房分級
3.0.1潔凈手術部用房分為四級,并以空氣潔凈度級別作為必要保障條件。在空態或靜態條件下,細菌濃度(沉降菌法濃度或浮游菌法濃度)和空氣潔凈度級別都必須符合劃級標準。
3.0.2潔凈手術室的分級應符合表3.0.2 1的要求,潔凈輔助用房的分級應符合表3.0.2 2的要求。
表3.0.21潔凈手術室分級
等 級 |
手術室名稱 |
手術切口類別 |
適用手術提示 |
Ⅰ |
特別潔凈手術室 |
Ⅰ |
關節置換手術、器官移植手術及腦外科、心臟外科和眼科等手術中的無菌手術 |
Ⅱ |
標準潔凈手術室 |
Ⅰ |
胸外科、整形外科、泌尿外科、肝膽胰外科、骨外科和普通外科中的一類切口無菌手術 |
Ⅲ |
一般潔凈手術室 |
Ⅱ |
普通外科(除去一類切口手術)、婦產科等手術 |
Ⅳ |
準潔凈手術室 |
Ⅲ |
肛腸外科及污染類等 |
3.0.22主要潔凈輔助用房分級
等級 |
用 房 名 稱 |
Ⅰ |
需要無菌操作的特殊實驗室 |
Ⅱ |
體外循環灌注準備室 |
Ⅲ |
刷手間消毒準備室預麻室一次性物品、無菌敷料及器械與精密儀器的存放室護士站潔凈走廊重癥護理單元(ICU) |
Ⅲ |
恢復(麻醉蘇醒)室與更衣室(二更)清潔走廊 |
3.0.3潔凈手術室的等級標準的指標應符合表
3.0.31潔凈手術室的等級標準(空態或靜態)
等級 |
手術室名稱 |
沉降法(浮游法)細菌最大平均濃度手術區 |
周邊區 |
表面最大染菌密度(個/cm2) |
空氣潔凈度級別手術區 |
周邊區 |
|
Ⅰ |
特別潔凈手術室 |
0.2個/30min· 90皿(5個/m3) |
0.4個/30min· 90皿(10個/m3) |
5 |
100級 |
1000級 |
|
Ⅱ |
標準潔凈手術室 |
0.75個/30min· 90皿(25個/m3) |
1.5個/30min· 90皿(50個/m3) |
5 |
1000級 |
10000級 |
|
Ⅲ |
一般潔凈手術室 |
2個/30min· 90皿(75個/m3) |
4個/30min· 90皿(150個/m3) |
5 |
10000級 |
100000級 |
|
Ⅳ |
準潔凈手術室 |
5個/30min· 90皿(175個/m3) |
|
5 |
300000級 |
|
注:1浮游法的細菌最大平均濃度采用括號內數值。細菌濃度是直接所測的結果,不是沉降法和浮游法互相換算的結果。
2Ⅰ級眼科專用手術室周邊區按10000級要求。
表3.0.32潔凈輔助用房的等級標準(空態或靜態)
等級 |
沉降法(浮游法)細菌最大平均濃度 |
表面最大染菌密度 (個/cm2) |
空氣潔凈度級別 |
Ⅰ |
局部:0.2個/30min· 90皿(5個/m3) 其他區域0.4個/30min· 90皿(10個/m3) |
5 |
局部100級 其他區域1000級 |
Ⅱ |
1.5個/30min· 90皿(50個/m3) |
5 |
10000級 |
Ⅲ |
4個/30min· 90皿(150個/m3) |
5 |
100000級 |
Ⅳ |
5個/30min · 90皿(175個/m3) |
5 |
300000級 |
注:浮游法的細菌最大平均濃度采用括號內數值。細菌濃度是直接所測的結果,不是沉降法和浮游法互相換算的結果。3.0.4根據需要與有關標準的規定,非潔凈輔助用房應設置在潔凈手術部的非潔凈區。
3.0.5當進行傳染性疾病手術或為傳染病患者進行手術時,應遵循傳染病管理辦法,同時應建立負壓潔凈手術室,或采用正負壓轉換形式的潔凈手術室。
4.空氣調節與空氣凈化
4.1凈化空調系統
4.1.1凈化空調系統宜使潔凈手術部處于受控狀態,應既能保證潔凈手術部整體控制,又能使各潔凈手術室靈活使用。潔凈手術室應與輔助用房分開設置凈化空調系統;Ⅰ、Ⅱ級潔凈手術室應每間采用獨立凈化空調系統,Ⅲ、Ⅳ級潔凈手術室可2~3間合用一個系統;新風可采用集中系統。各手術室應設獨立排風系統。有條件時,可在送、回、新、排風各系統上采用定風量裝置。
4.1.2Ⅲ級以上(含Ⅲ級)潔凈手術室應采用局部集中送風的方式,即把送風口直接集中布置在手術臺的上方。
4.1.3凈化空調系統空氣過濾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至少設置三級空氣過濾。
2第一級應設置在新風口或緊靠新風口處,并符合7.3.10條規定。
3第二級應設置在系統的正壓段。
4第三級應設置在系統末端或緊靠末端的靜壓箱附近,不得設在空調箱內。
4.1.4潔凈用房內嚴禁采用普通的風機盤管機組或空調器。
4.1.5準潔凈手術室和Ⅲ、Ⅳ級潔凈輔助用房,可采用帶亞高效過濾器或高效過濾器的凈化風機盤管機組,或立柜式凈化空調器。
4.1.6當整個潔凈手術部另設集中新風處理系統時,新風處理機組應能在供冷季節將新風處理到不大于要求的室內空氣狀態點的焓值。
《醫療機構空氣凈化技術規范》
5.1.2 中央空調
醫院的空氣調節是用以控制室內的溫度、濕度、氣流、灰塵、細菌以及有害氣體等,保證符合衛生學要求。中央空調是將主要的空氣處理及輸送設備設置在集中的空調機房內的系統,一般多為低速、單風道、定風量系統,它是最典型、應用最廣泛的空調系統,常見的集中空調系統主要有直流式、一次回風式、二次回風式空調系統。
5.1.2.1空調系統的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5.1.2.1.1開始設計時,應對醫院各部門、各房間的功能要求、設備概況、衛生條件等進行詳細的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確定空氣調節分區、方式及負荷等。
5.1.2.1.2設計中應防止污染的空氣逆流。
5.1.2.1.3對于手術室、ICU、產房等特殊區域,應具有可靠的空氣調節設備,包括冷源和熱源設備。
5.1.2.1.4空氣調節系統應能適應未來變化的可能,不論冷源、熱源以及風道等,均應適當留有余地。
5.1.2.1.5空氣調節的分區,應使用靈活,除特殊情況以外,系統大小適宜,并盡量根據房間的功能要求,清潔的和污染的房間分別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5.1.2.1.6手術室、ICU、產房以及傳染病病房等特殊區域,不宜使用風機盤管、誘導器以及整體式空調箱。
5.1.2.1.7對污染有病原體和有害氣體的空氣,在排出之前應進行處理。
5.1.2.1.8宜考慮減震和降低噪音的要求。
5.1.2.2空調系統的衛生學要求
5.1.2.2.1冷卻水、冷凝水不應檢出嗜肺軍團菌。
5.1.2.2.2空調送風
(1)空調系統新風量參考國家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的有關要求。
(2)空調系統送風應滿足表1的要求。
表1 空調送風衛生學要求
項 目 |
要 求 |
可吸入顆粒物(PM10) |
£0.08 mg/m3 |
細菌總數 |
£500 cfu/m3 |
真菌總數 |
£500 cfu/m3 |
b-溶血性鏈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
不應檢出 |
5.1.2.2.3空調風管
(1)空調風管的積塵中不應檢出致病微生物。
(2)風管表面細菌總數和真菌總數均應£10CFU/CM2。
(3)風管內表面的積塵量應£20克/ M2。
5.1.2.2.4空氣凈化消毒裝置
(1)不應釋放有毒有害物質,裝置的衛生安全性應滿足表2的要求。
表2 凈化消毒裝置的衛生安全性要求
指標 |
允許增加量 |
臭氧濃度 |
£0.10 mg/m3 |
紫外線強度 (裝置周邊30cm處) |
£5 mw/cm2 |
TVOC濃度 |
£0.06 mg/m3 |
PM10濃度 |
£0.02 mg/m3 |
(2)凈化消毒裝置的性能應滿足表3的要求。
表3 凈化消毒裝置性能的衛生學要求
指 標 |
條 件 |
要 求 |
裝置阻力 |
正常送排風量 |
£ 50 Pa |
顆粒物凈化效率 |
一次通過 |
3 50% |
細菌凈化效率 |
一次通過 |
3 50% |
連續運行效果 |
24小時運行前后凈化效率比較 |
效率下降<10% |
消毒效果 |
一次通過 |
除菌率3 90% |
5.1.2.3注意事項
5.1.2.3.1在空調通風系統啟動之前,應掌握系統自身的特點,明確每一系統所服務的樓層和房間的詳細情況,制定出相應的預案,明確突發情況的應對措施,并落實專人負責。
5.1.2.3.2應確??照{機房和空調新風口周圍環境清潔,正確引入新風??照{系統采氣口周圍環境應保持清潔,送入的空氣為新鮮室外空氣。不應間接從機房內、樓道內和天棚吊頂內吸取新風。新風采氣口與排風系統的排風口不應短路。空調通風的機房應保持干燥整潔,不應堆放無關物品。
5.1.2.3.3定期進行空調系統各部件的清潔與消毒。
5.1.2.3.4定期進行冷卻塔與冷卻水系統的清洗與消毒。
5.1.2.3.5空調通風系統內宜安裝空氣消毒除菌裝置。
5.1.2.3.6當發生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暴發時,應對空調系統采取下列措施,加強室內外空氣的流通,最大限度引入室外新鮮空氣。
(1)全空氣空調系統,原則上應采用全新風運行,且保證新風口安全可靠; 不能全新風運行,并對回風或送風無消毒措施的宜停止使用。
(2)水—空氣空調系統(即風機盤管空調系統),應按最大新風量運行,且新風量不應低于衛生標準(30 m3/人/h),不能達到標準者應通過合理開啟門窗,加強通風換氣,以獲取足額新風量,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確保各房間能獨立通風,方可運轉送風;無新風,又不能開窗通風換氣的宜停止使用。
(3)對于采用獨立式空調器(機)供冷、供熱的房間,應合理開啟部分門窗,使空調房間有良好的自然通風;當空調關閉時,應及時打開門窗,加強室內外空氣流通; 不能開啟外窗,且無新風、排風系統的宜停止使用。
(4)全空氣空調系統與水—空氣空調系統每天空調啟用前或關閉后的新風和排風機多運行1小時,以改善空調房間內外空氣流通。
(5)有空氣凈化、消毒裝置的空調通風系統,應在保證空氣凈化、消毒裝置有效的情況下,方可正常運轉送風。
(6)應急反應系統和預案切實可行。
5.1.2.3.7呼吸道傳染病暴發期間,疫區醫療機構隔離區的空氣調節系統的特殊要求為:
(1)應急改造及新建的隔離醫院、隔離病房,其空調系統應按病區劃分。
(2)不應采用有循環回風的全空氣系統。
(3)不應采用任何形式的絕熱加濕裝置。
(4)空調通風系統應按排風量大于送風量進行設計、調試與運行,以確保各病房處于負壓狀態。
(5)空調通風系統內應設計和配備完善、合格的各級空氣過濾裝置與消毒裝置。
(6)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其空調通風系統與空調房間宜設計和配置壓力測試、調節與控制手段,以確保清潔區、半污染區和污染區的空氣壓力級差,以保證病區內空氣有序流動。
(7)隔離病房、衛生間采用公用豎排風,應確保衛生間排氣扇及屋面排風機正常運行,沒有倒灌,防止通過衛生間交叉感染。
(8)隔離病房的排風應當高空排放,應遠離新風進口,其所有用過的各種空氣過濾器應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